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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8章背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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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颜立金毕恭毕敬地走出队列,大声地背诵监规:“第一条:必须服从管理教育,不准抗拒、阻碍管教人员和武装……民警依法执行职务。第二条:必须保持看守所秩序良好,不准喧哗吵闹、不准打架斗殴、不准在监室内搞娱乐活动。第三条:必须老实交代问题,不准隐瞒犯罪事实、不准串通案情、不准互相策划对抗审讯、审判。第四条:必须认真学习,接受改造,不准拉帮结伙、不准散布反动污秽言论、不准抢吃他人食品、不准强占他人财物。第五条:必须痛改前非,重新做人,不准传习作案……伎俩、不准教唆他人犯罪、不准欺压凌辱殴打他人。第六条:必须爱护公共财物,不准损坏看守所设施、不准撕毁公用衣被、不准毁坏公用书报杂志。第七条:必须讲究卫生,不准乱放衣物、不准乱写乱画。第八条:必须相互监督,发现有违反监规和……企图逃跑、行凶、自杀等破坏活动,应立即报告,不准袒护、包庇。”

    濮警官轻声地说:“再背诵法律常识:刑法第六十七条、第六十八条内容。”

    颜立金背诵:“刑法第六十七条: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……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实供述……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,以自首论。……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,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从轻处罚;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,可以减轻处罚。”

    “……刑法第六十八条: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,查证属实的,或者提供重要线索,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……等立功表现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”

    濮警官表现不满意的神态,高声地说:“颜立金,背诵不是太熟练!有许多内容出现打结巴现象,还要继续巩固加强背诵。不要新年一过去了,什么都很快的忘记。归队!”

    濮警官扫视所有人,又说。“羁押人员第16号出列,你进入监房一星期!我想你监规应该背得很熟练,因为你承诺我尽力用心背诵监规。”

    我进入过渡监房时间,今天刚好一星期,自我感觉有信心背诵监规。我迅速地走出队伍,站在床铺的前端,大声地说:“濮警官,新年好!”

    濮警官说:“鲁海州,背诵监规开头、第二条、第三条、第五条、第八条、结尾部分。”他故意撷取监规部分内容抽查。

    我开始背诵:“看守所是人民民主专政机关,为了保证看守所的安全,保障监所工作有秩序的进行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、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监规,在押人员必须严格遵守。”

    “监规第二条:必须保持看守所秩序良好,不准喧哗吵闹、不准打架斗殴、不准在监室内搞娱乐活动。第三条:必须老实交代问题,不准隐瞒犯罪事实、不准串通案情、不准互相策划对抗审讯、审判。第五条:必须痛改前非,重新做人,不准传习作案伎俩、不准教唆他人犯罪、不准欺压凌辱殴打他人。第八条:必须相互监督,发现有违反监规和企图逃跑、行凶、自杀等破坏活动,应立即报告,不准袒护、包庇。”

    “违反以上规定者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制裁、则令反省、加戴械具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,构成犯罪者,将并案依法从严惩处,有立功表现者,将酬情依法从宽处理。”

    濮警官说:“再背涌法律常识:刑法第八十八条、第八十九条、第二百九十一条、第二百九十二条、第三百一十四条、第三百一十五条、第三百一十六条内容。”他又故意撷取法律常识部分内容抽查。

    我大声地背诵:“刑法第八十八条:在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,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,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。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,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。”

    “第八十九条: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;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,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。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,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。”

    “第二百九十一条:聚众斗殴的,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:一多次聚众斗殴的;二聚众斗殴人数多,规模大,社会影响恶劣的;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,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;四持械聚众斗殴的。聚众斗殴,致人重伤、死亡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三条、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”

    “第二百九十二条: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一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 二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;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罚金。”

    “第三百一十四条:依法被关押的罪犯,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:一殴打监管人员的;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;三聚众闹事,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。四殴打、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、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。”

    “第三百一十五条:依法被关押的罪犯、被告人、犯罪嫌疑人脱逃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、被告人、犯罪嫌疑人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严重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”

    “第三百一十六条: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;其他参加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: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死刑;其他参加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我背诵得很流畅,几乎无遗漏之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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